2006年7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宰杀穿山甲 老板被判刑
郑央

  乐清市雁湖乡的应某开了家野味店,他在明知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,仍出售给顾客食用。近日,应某因犯非法收购、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。
  去年12月30日,乐清市公安局林业公安科民警从应某开的雁湖“蜂味楼”野味店内当场查获穿山甲死体两只(已去鳞)及一些穿山甲肉块(警方折算为13只穿山甲)。